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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2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德秀与被执行人李风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德秀;李风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2091-5号申请执行人张德秀,男,1960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建设街。被执行人李风植,男,1968年5月4日生,朝鲜族,个体工商业主,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菊花小区。申请执行人张德秀与被执行人李风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朝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风植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风植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借款本金184万元及利息25万元,逾期还款,从2014年12月1日至还款之日为止,按双方约定月利率继续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11760元;3、执行费23418元)。2014年12月20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房屋抵债的形式抵偿申请执行人80万元,但剩余借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张德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延朝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朱连涛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永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