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娜仁花诉被告斯琴、莎日娜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仁花,斯琴,莎日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娜仁花,女,蒙古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无业。被告斯琴,女,蒙古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杭锦旗司法局职工。被告莎日娜,女,蒙古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杭锦旗红十字会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娜仁花诉被告斯琴、莎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娜仁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斯琴、莎日娜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由案外人李旺荣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大众牌宝来轿车一辆(蒙KP65**)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斯琴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二、依法对被告莎日娜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三、依法对案外人李旺荣所有的大众牌宝来轿车一辆(蒙KP65**)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那日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