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5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XXX号经营成人保健商店并对外销售药品。2014年3月2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当场查扣被告人陈某某待售的“德国黑金刚”2瓶(每瓶10片)、“蚁力神生精丸”22盒(每盒1片)、“欧利根”2盒(每盒1片)、“美国壮根宝”5粒、“MEN”7粒、“伟哥999”1瓶(每瓶6粒)、“男人黄金”1瓶(每瓶10粒)等药品。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七种药品均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系假药而故意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悔罪,结合其犯罪较轻,可依法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邱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