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方久华与刘富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久华,刘富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089-1号原告方久华,生于1967年9月12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师光辉。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刘富平,生于1962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原告方久华诉被告刘富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白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刘富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且外出不归,致部分案件事实无法查清,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原告方久华诉被告刘富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