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3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姜某伟与李某某、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李亚飞,李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774号原告:姜伟,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亚飞,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影,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伟诉被告李亚飞、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伟于2015年2月6日以与被告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姜伟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史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