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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3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姜某伟与李某某、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李亚飞,李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774号原告:姜伟,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亚飞,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影,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伟诉被告李亚飞、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伟于2015年2月6日以与被告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姜伟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吴加富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史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