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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祥云诉被告蒋高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祥云;蒋高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205号原告王祥云,男。被告蒋高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云诉被告蒋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王春提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蒋高才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春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户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隋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