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罗旌宇诈骗罪,罗旌宇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旌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87号罪犯罗旌宇,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0)港刑初字第0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旌宇犯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0.3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9.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29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5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5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罗旌宇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小烫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罗旌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旌宇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旌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