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某某,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陈某某,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方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4年11月2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按协议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家庭财产分割款人民币8万元,现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但被告均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家庭财产分割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陈某某辩称:离婚协议书这个事有,但是现在没有那么多钱,离婚时也没有说一次性给付。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在乾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原、被告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被告陈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八万元钱,至今被告陈某某未向原告张某某给付,致使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该协议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8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人民币90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