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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永奇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永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218号罪犯张永奇,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相刑初字第00353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张永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因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28日以(2013)淮刑终字第000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永奇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奇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12月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永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奇减去剩余刑期。罚金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王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