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布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禤北光、禤新华与禤智华、侯亚月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北光,禤新华,禤智华,侯亚月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布民初字第6号原告禤北光,男,194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禤新华,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禤智华,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侯亚月,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禤北光、禤新华诉被告禤智华、侯亚月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禤北光、禤新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禤北光、禤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即2250元,由原告禤北光、禤新华负担。审判长 赵良峰审判员 林永祥审判员 吴志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伟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