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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吴江市振龙丝绸有限公司与湖州新城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振龙丝绸有限公司,湖州新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43号原告:吴江市振龙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震华。被告:湖州新城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振龙丝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新城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振龙丝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振龙丝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振龙丝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振龙丝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欢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