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辖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巨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机工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巨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中机工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辖初字第0006号原告宜兴市巨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列君、王洪明,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中机工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正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健,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宜兴市巨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机工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又申请撤回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中机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中机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审判员 骆叶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胜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