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巫秀莲与陈家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秀莲,陈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3382号申请执行人:巫秀莲,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许世平,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水荣,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执行人:陈家成,住广州市天河区。巫秀莲与陈家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家成偿赔11984.2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A×××××号牌的车辆,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已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33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光辉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