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姜晓雯与大连市第六十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雯,大连市第六十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姜晓雯。被告:大连市第六十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雯诉被告大连市第六十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晓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为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永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蕾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