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解锡林与韩萍、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萍,马强,解锡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萍。委托代理人李立男,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强。委托代理人蔡士慧,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锡林。委托代理人姚慧,泰安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韩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宋许科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孟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