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霍尔果斯口岸恒德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口岸恒德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本院受理关于霍尔果斯口岸恒德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局、土地局、车管所调查了被执行人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尔果斯口岸恒德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伊犁安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伊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