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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兰晓翠、魏连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兰晓翠,魏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兰晓翠。被执行人:魏连兴。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兰晓翠、魏连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1月29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兰晓翠、魏连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兰晓翠父亲兰春中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凤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