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兰晓翠、魏连兴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兰晓翠,魏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兰晓翠。被执行人:魏连兴。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兰晓翠、魏连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1月29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兰晓翠、魏连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兰晓翠父亲兰春中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凤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