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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良平与董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平,董学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张良平。被告董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平诉被告董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董学文已自觉履行协议内容,并支付赔偿款,原告张良平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良平负担。审 判 员  汪军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