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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穆浩吉与太桂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浩吉,太桂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206号原告穆浩吉,男,2008年12月5日生,满族,儿童,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穆宁,男,1986年10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毛洪岩,女,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太桂心,女,1989年5月8日生,汉族,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穆浩吉诉被告太桂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太桂心的起诉,理由是想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浩吉撤回对被告太桂心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邮寄费80元,合计290元,由原告穆浩吉承担。审 判 长  李 俐审 判 员  张树森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