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诉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汪建军、李晶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18号申请人李冬梅,居民。被申请人汪建军,居民。被申请人李晶,居民。被申请人江苏长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冬梅因与被申请人汪建军、李晶、江苏长久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冬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建军、李晶、江苏长久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取、转移该冻结存款,不得抵押、变卖、毁损该保全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