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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张文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张文泉,张晓红,张文俊,邱丽云,邱永星,练忠,龙岩市汇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85786685-8。负责人曾晓阳,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顺鹏,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郭家骥,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职工,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张文泉,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晓红,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文俊,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丽云,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永星,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练忠,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汇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3号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6855579-1。法定代表人张文俊。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文泉、张晓红、张文俊、邱丽云、邱永星、练忠、龙岩市汇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岩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泉、张晓红、张文俊、邱丽云、邱永星、练忠、龙岩市汇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文泉、张晓红、张文俊、邱丽云、邱永星、练忠、龙岩市汇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文泉、张晓红、张文俊、邱丽云、邱永星、练忠、龙岩市汇成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文泉、张晓红、张文俊、邱丽云、邱永星、练忠、龙岩市汇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6673139.21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 征 元审 判 员 廖 伟 华代理审判员 林 发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霖(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