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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自贡市邓关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志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邓关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李灼朝,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志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志玲,总经理。上诉人自贡市邓关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1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合同约定管辖不符合民诉法第34条规定,协议管辖无效。根据民诉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因此,本案当事人约定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决,即选择了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规定,为有效协议管辖条款。本案依约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因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审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