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4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熊家碧、熊春、杨莎、熊昌秀与韩文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家碧,熊春,杨莎,熊昌秀,韩文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4110号原告熊家碧,女,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邹鹏,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耀月,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春,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邹鹏,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耀月,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莎,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邹鹏,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耀月,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昌秀,女,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惠军,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柏婧,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文平,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李燃,重庆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家碧、熊春、杨莎、熊昌秀与被告韩文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家碧、熊春、杨莎、熊昌秀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家碧、熊春、杨莎、熊昌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评估费1900元,合计4050元(原告已预交4050元),由原告熊家碧、熊春、杨莎、熊昌秀负担。审 判 长 李 勤人民陪审员 陈显庆人民陪审员 唐金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