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苟向珍申请执行黄先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向珍,黄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苟向珍,女,1942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黄先云,男,1927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盐边县人民法院(2000)攀民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苟向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元。被执行人黄先云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00)攀民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天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