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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都晶晶与杨宗恩、谭国良、景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晶晶,杨宗恩,谭国良,景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都晶晶,女,1988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宗恩,男,1974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谭国良,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景春宏,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杨宗恩、谭国良、景春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宗恩、谭国良、景春宏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宗恩、谭国良、景春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宗恩、谭国良、景春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崔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