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周×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李×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女,1979年6月6日出生,万国国际名品馆店长;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海民,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女,1984年8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全立,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4)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杨海民、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徐全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周×经他人推销购买伪基站设备一台,并由被告人李×支付设备款项。2014年4月19日至4月26日期间,被告人周×指使被告人李×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欧陆广场×室万国国际名品馆内通过使用伪基站设备,向该地区周边群众发送广告信息。经检验,2014年4月19日至4月26日期间,伪基站系统造成的用户中断数量为43422个。庭审中,被告人周×、李×及二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周×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周×系自首,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系从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中旬,被告人周×购买伪基站设备一套。同年4月19日至4月26日,被告人周×指使被告人李×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欧陆广场×室万国国际名品馆通过伪基站设备向该地区周边群众发送广告信息。后被告人周×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李×被查获。经检验,该伪基站设备通过占用移动基站频率发射信号,强行与发射有效范围内的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并发送短信,迫使移动用户手机与正常的移动通信网络之间连接中断;此期间,该伪基站系统造成43422个用户通信中断。作案工具电脑笔记本一台、基站发射器一台、手机一部已扣押。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李×的供述,证人郭×、刘×、韩×的证言,伪基站设备认定书,电子证据检验报告,勘查工作说明,关于伪基站工作原理及危害的说明,现场设备勘验报告,扣押清单,照片,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李×犯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从犯,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二、被告人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三、在案扣押未移送的电脑笔记本一台、基站发射器一台、手机一部由扣押单位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曹 咏人民陪审员 王 功人民陪审员 肖永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