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6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春堂与李国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堂,李国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6459号原告李春堂,男。委托代理人吴爱环,重庆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堂诉被告李国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李春堂承担。审 判 长 廖 海 清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人民陪审员 崔 元 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石光一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