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蔡蟒、苏白桦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蔡蟒,苏白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萧县龙城镇西关。法定代表人:王适,主任。委托代理人:薛凯,萧县王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蔡蟒,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萧县。被执行人:苏白桦,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蔡蟒、苏白桦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征决(2014)07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07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4)07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昭玲审 判 员 李雪芹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