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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耿晓旭与刘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晓旭,刘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二初字第00277号原告耿晓旭,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被告刘朝兴,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耿晓旭诉被告刘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刘朝兴。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刘朝兴的准确送达住址,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晓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冬霞审 判 员  王娟娟人民陪审员  苏振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