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四唱与张新可、徐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唱,张新可,徐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744号原告:王四唱,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新可,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徐志鹏,男,汉族,住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四唱与被告张新可、徐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四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志鹏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白马商城卓耕广场一号一区门面房一间(编号为3413020935000500050370),并由吴芳提供其所有的皖L号小型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四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徐志鹏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白马商城卓耕广场一号一区门面房一间(编号为34XX7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对吴芳所有的皖L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三、查封期间权利人可以正常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财产,或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如需续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愿放弃申请查封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