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许祥坤与许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坤,翁先春,许光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38号原告许祥坤,男,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翁先春,女,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许光明,男,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祥坤、翁先春与被告许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祥坤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主体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祥坤、翁先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赖伟华人民陪审员 江碧珍人民陪审员 黄国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巫启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