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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许祥坤与许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坤,翁先春,许光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38号原告许祥坤,男,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翁先春,女,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许光明,男,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祥坤、翁先春与被告许光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祥坤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主体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祥坤、翁先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赖伟华人民陪审员  江碧珍人民陪审员  黄国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巫启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