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邱天朔与刘艳丽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天朔,刘艳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天朔,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丽,女,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上诉人邱天朔因与被上诉人刘艳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4)鄂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迎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柳、代理审判员刘春晓组成的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邱天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服从原审判决,要求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邱天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对申请人自愿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天朔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邱天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迎春审 判 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佳 宝附: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