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肖仁锋与廖必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仁锋,廖必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135号原告:肖仁锋。被告:廖必书。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仁锋与被告廖必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拥贵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仁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仁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拥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