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丰华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丰华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62号罪犯王丰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0)广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丰华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十万元;本人不服,提起上诉;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王丰华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附加罚金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王丰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丰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丰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能够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4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丰华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丰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丰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4日至2015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