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花成玉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04号罪犯花成玉,化名:凌杰,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1670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花成玉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止,罪犯花成玉于2010年3月入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元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花成玉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罪犯花成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花成玉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3月以来,获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1年4月表扬,2012年3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11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花成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因罚金50000元未缴纳,且无家庭贫困证明,又因违纪较多,故应在其功表对应的可减刑期内酌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花成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9月26日至2023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若全审 判 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