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潘某某、宣某某盗窃罪、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宣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神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神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神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神池县看守所。被告人宣某某,曾用名宣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神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神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神池县看守所。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神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神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神池县看守所。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宣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宣某某、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9日凌晨3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到在神池县龙泉镇神南车站1场18轨道,使用改装的油泵、油箱盗窃甲公司工务机械段021210号捣固机车油箱被盗负35号柴油600公升。后在逃跑过程中,被神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和南站派出所民警查获,抓获潘某某,宣某某逃跑,查获盗窃用的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同时在车上查获盗窃的负35号柴油600公升。该被盗物品负35号600公升柴油已于2014年11月13日被失主杨某领走。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负35号柴油60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4686元。2、2014年11月5日3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东,盗窃金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F733**吊车油箱内0号柴油。3、2014年11月5日3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东,盗窃王某某驾驶的晋J366**吊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4、2014年11月5日3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东,盗窃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H471**吊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5、2014年11月5日3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东,盗窃内蒙韩某某驾驶的蒙J538**的拖板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上述四起案件共盗窃0号柴油520公升,后潘某某、宣某某将偷来的柴油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了牛某某。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0号柴油52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3328元。6、2014年10月30日3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南站一场十八道,使用���装的油泵和油箱盗窃乙公司工务机械段01218捣固机车负35号柴油630公升。后将偷来的柴油以3300元的价格卖给了牛某某。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负35号柴油63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4920元。7、2014年10月28日4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崞五线中国石化永盛加油站,盗窃李某甲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冀AKD2**解放牌拉煤货车油箱内80公升0号柴油,损失价值约500元。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0号柴油8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528元。8、2014年10月28日4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崞五线中国石化永盛加油站,盗窃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611**的解放牌拉煤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230公升,损失价值为1500元。潘某某伙同宣某某将上述两起案件盗窃的310公��0号柴油,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了牛某某。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0号柴油23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1518元。9、2014年10月12日4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外环西出口附近公路,盗窃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CB96**的解放牌半挂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200公升,后将偷来的柴油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了牛某某。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0号柴油20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1370元。10、2014年8月18日4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南站,盗窃丙公司生产调度中心停放在神池县南站二场23道的13156号捣固机车油箱内0号柴油420公升,后将偷来的柴油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牛某某。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0号柴油42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3066元。11、2014年7月27日2时许,潘某某伙同尹建军(在逃)、“二军”(在逃)驾驶改装的皮卡车窜至神池县龙泉收费站西100米处,盗窃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H401**的红色天龙半挂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300公升。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0号柴油30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2055元。12、2014年5月3日1时许,潘某某伙同陈耀林(在逃)驾驶改装的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外环看守所东100米公路处。盗窃李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辽PE45**的解放牌半挂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350公升。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0号柴油35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2555元。以上涉案物品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4026元。被告人潘某某参与共同盗窃12起,盗窃数额为24026元。被告人宣某某参与共同盗窃10起,盗窃���额为19416元。被告人牛某某收购赃物9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14718元。被告人潘某某、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潘某某当庭认罪,并对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宣某某当庭认罪,并对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牛某某当庭认罪,并对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3日1时许,潘某某伙同陈耀林(在逃)驾驶改装的桑塔纳2000轿车,窜���神池县外环看守所东100米公路处。盗窃李某丁驾驶的车牌号为辽PE45**的解放牌半挂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350公升。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0号柴油35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2555元。2、2014年7月27日2时许,潘某某伙同尹建军(在逃)、“二军”(在逃)驾驶改装的皮卡车窜至神池县龙泉收费站西100米处,盗窃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H401**的红色天龙半挂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300公升。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0号柴油30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2055元。3、2014年8月18日4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南站,盗窃乙公司生产调度中心停放在神池县南站二场23道的13156号捣固机车油箱内0号柴油420公升,后将偷来的柴油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牛某某。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0号柴油42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3066元。4、2014年10月12日4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外环西出口附近公路,盗窃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苏CB96**的解放牌半挂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200公升,后将偷来的柴油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了牛某某。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0号柴油20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1370元。5、2014年10月28日4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崞五线中国石化永盛加油站,盗窃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611**的解放牌拉煤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230公升,损失价值为1500元。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0号柴油23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1518元。6、2014年10月28日4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崞五线中国石化永盛加油站��盗窃李某甲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冀AKD2**解放牌拉煤货车油箱内80公升0号柴油,损失价值为500元。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0号柴油8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528元。潘某某伙同宣某某将上述两起案件盗窃的310公升0号柴油,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了牛某某。7、2014年10月30日3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南站一场十八道,使用改装的油泵和油箱盗窃甲公司工务机械段01218捣固机车负35号柴油630公升。后将偷来的柴油以3300元的价格卖给了牛某某。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负35号柴油63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4920元。8、2014年11月5日3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东,盗窃韩某某驾驶的蒙J538**的拖板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9、2014年11月5日3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东,盗窃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H471**吊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0、2014年11月5日3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东,盗窃王某某驾驶的晋J366**吊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1、2014年11月5日3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桑塔纳2000轿车窜至神池县太平庄乡太平庄村东,金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F733**吊车油箱内0号柴油。上述四起案件共盗窃0号柴油520公升,后潘某某、宣某某将偷来的柴油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了牛某某。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0号柴油52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3328元。12、2014年11月9日凌晨3时许,潘某某伙同宣某某驾驶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窜至神池县龙泉镇神南车站1场18��道,使用改装的油泵、油箱盗窃甲公司府谷工务机械段021210号捣固机车油箱负35号柴油600公升。后在逃跑过程中,神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和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潘某某,宣某某逃跑,查获盗窃用的桑塔纳2000轿车一辆,同时在车上查获盗窃的负35号柴油600公升。该被盗物品负35号600公升柴油已于2014年11月13日被失主杨某领走。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负35号柴油600公升进行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4686元。以上涉案物品经神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4026元。被告人潘某某参与共同盗窃12起,盗窃金额为24026元。被告人宣某某参与共同盗窃10起,盗窃金额为19416元。被告人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为14730元。另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牛某某的家属将14730元赃款全部退还。上述���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潘某某的辨认笔录;神价认证[2014]20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神价认证[2014]2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K1409270000002014120007号现场勘验笔录、K1409270000002014120008号现场勘验笔录、K1409270000002014120006号现场勘验笔录、K1409270000002014120057号现场勘验笔录、K1409270000002014120056号现场勘验笔录、K1409270000002014120005号现场勘验笔录、K1409270000002014120055号现场勘验笔录、K1409270000002014120054号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宣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较大。故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宣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牛某某明知柴油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故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庭审中,被告人潘某某、宣某某、牛某某三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的家属主动将全部赃款退还,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二、被告人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三、被告人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随案移送的黑色无牌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砍刀两把、十字改锥两把、钢钎一根、撬棍一根、钳子一把、管钳一把、望远镜一架、油桶五个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晋文审判员 党建华审判员 师立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