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刘某甲,男,44岁。被告刘某乙,女,汉族,54岁。第三人刘某丙,男,汉族,48岁。第三人刘某丁,男,汉族,52岁。第三人刘某戊,女,汉族,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第三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甲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