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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刘某甲,男,44岁。被告刘某乙,女,汉族,54岁。第三人刘某丙,男,汉族,48岁。第三人刘某丁,男,汉族,52岁。第三人刘某戊,女,汉族,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第三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甲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