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广州寅胜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寅胜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彭植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寅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78608634-3。法定代表人:王国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素江、吴靖,分别系广东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上诉人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寅胜建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7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虽然为中山市西区,但该地址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址,上诉人的主要经营地在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市番禺区才是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广州寅胜建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属于依法设立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应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事项。就本案而言,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0号黄金广场商铺138卡,该地址属于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因此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庆利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温宇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