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与沈继辉、汤曙光、何成连、欧阳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汤曙光,沈继辉,何成连,欧阳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住所地韶山市英雄路。负责人向小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乐毅,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汤曙光。被执行人沈继辉。被执行人何成连。被执行人欧阳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继辉、汤曙光、何成连、欧阳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韶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汤曙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83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韶山市人民法院(2014)韶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胡康松代理审判员 赵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