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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5-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屏边县。被告刘某,男,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屏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诉讼系其本人自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正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