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韩培合诉清丰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培合,清丰县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韩培合,男,194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清丰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清丰县城乾坤路。负责人:卢翠玲,该院院长。原告韩培合诉被告清丰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培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培合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常益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