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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韩培合诉清丰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培合,清丰县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韩培合,男,194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清丰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清丰县城乾坤路。负责人:卢翠玲,该院院长。原告韩培合诉被告清丰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培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培合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常益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