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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贺克明与魏军庄、西安美怡轩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克明,魏军庄,西安美怡轩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170号原告贺克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永锋,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种艺东,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军庄,男,汉族。被告西安美怡轩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军庄。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广奇。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克明与被告魏军庄、西安美怡轩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贺克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克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750元,下余17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仲海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