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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童惠萍与刘卫彬、曾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惠萍,刘卫彬,曾培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童惠萍,男,196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号附****号。委托代理人曾泽林,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卫彬,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山东兴马牙居委东山广德住宅区**幢***号。被告曾培辉,男,1961年7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榕华飞燕豪苑**号。原告童惠萍诉被告刘卫彬、曾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海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邓相红、吴玉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童惠萍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童惠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959.12元减半收取391479.56元,由原告童惠萍承担。审 判 长  彭海鹏代理审判员  邓相红代理审判员  吴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