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民一终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贺某甲与贺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某甲,贺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民一终字第7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甲。委托代理人胡晨光,郴州市北湖区华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乙。委托代理人陈郁庆,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某甲与被上诉人贺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某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贺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贺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艳飞审 判 员 雷 闻代理审判员 曹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慧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