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次忠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次忠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59号罪犯王次忠,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枣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次忠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3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王次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次忠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次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期间,被监狱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次忠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次忠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次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6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