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定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武刑执字第1号罪犯王志成,男,生于1974年8月9日,云南省武定县人,彝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5)武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王志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现武定县看守所建议对罪犯王志成暂予监外执行。经查,武定县看守所组织相关医师鉴别,罪犯王志成系左股骨髁上骨折外固定架固定术后骨折愈合期,住院治疗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现左膝关节僵直,生活不能自理,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志成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