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建忠与马建忠、胡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建忠,胡卫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825号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维纶(alanweiliu)。委托代理人徐云龙、胡进松。被告马建忠。被告胡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忠、胡卫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许理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