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委托代理人樊花、马安民,系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所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渭南市临渭区为由,认为本案应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渭南市临渭区,该案应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董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