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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殷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吴某甲诉吴某乙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193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吴某乙,男,194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吴某甲诉吴某乙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某乙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某乙在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苏富军审判员  曲红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敬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