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彭继志杨德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继志,杨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彭继志,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苗儿滩镇八吉村*组,身份号码:4331301964********。被执行人杨德勇,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龙山县人,现住龙山县洗车河镇洗车村*组,身份号码:4331301974********。申请执行人彭继志被执行人杨德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杨德勇于2015年1月27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彭继志支付1000元工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德勇没有及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给杨德勇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杨德勇向申请执行人彭继志支付执行款1000元。被执行人杨德勇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当日通过本院给执行申请人彭继志支付了1000元执行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彭继志申请执行的(2015)龙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田代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